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1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关于湛江市大地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湛江市大地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23MA4UR0YM55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初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药监药罚〔2020〕5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劣药 |
违法事实 | 湛江市大地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制何首乌(批号:190801,包装规格:0.5Kg/袋), 经检验,检验结果为“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劣药。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五款、《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制何首乌26.24Kg(批号:190801,包装规格:0.5Kg/袋);2.没收违法所得:14429.34元; |
罚款金额(元) | 4590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元) | 14429.34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000MB2D034421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药监药罚〔2020〕5003号
当事人:湛江市大地中药饮片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MA4UR0YM55
住所(住址):遂溪县岭北镇省道374线南
法定代表人:杨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XXXXXXXXXXXX713
联系电话:13*******0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遂溪县岭北镇省道374线南
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制何首乌(批
号:190801,包装规格:0.5Kg/袋),检验结果为“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劣药。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共生产上述批次制何首乌491.5Kg(其中:留样0.5Kg),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15300.00元),召回26.24Kg(召回金额为870.66元),实际销售464.76Kg(销售金额为14429.34元),货值金额为15300.00元,违法所得为14429.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
证书》《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杨初和被委托人陈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资质。
2.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笔录》,以及对陈欢调查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产品相关数量、单价、货值等情况。
3.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A14851),证明案件来源、涉案产品及其不合格项目等信息。
4.《批生产记录》《销售明细表》《随货同行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销售发票》复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等。
5.《整改报告》《召回报告》《退货单》《退货验收单》复印件,证明召回数量及佐证违法所得等情况。
本局于2020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劣药制何首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劣药制何首乌的行为,事实清楚,同时还存在“当事人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情形,应适用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五款、《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制何首乌26.24Kg(批号:190801,包装规格:0.5Kg/袋);
2.没收违法所得:14429.34元;
3.处货值金额(15300.00元)的三倍罚款:459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329.3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是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的本数。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