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9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徐州途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30号
当事人:徐州途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徐州市睢宁县双沟镇苏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柴学志
海关编码:32039609GR
2019年8月16日,当事人委托上海美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高压清洗机(旧)等18项货物,其中第3项货物吸尘器(旧)1台,申报总价CIF3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508110000,关税税率8%,报关单220120191000368318。经查,当事人进口货物中另有多用途集控台1台(商品编号8537101190,关税税率5%)、手电钻1台(商品编号8467210000,关税税率8%)未申报;第3项货物吸尘器实际为2台(商品编号850819000,关税税率0%);此外还有有塑料拖鞋、手提钻等杂物未申报。经鉴定,当事人申报的18项货物中塑料桶(旧)、橡胶鞋子(旧)等14项货物及未申报的塑料拖鞋(旧)、润滑油(旧)等共计23项货物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多用途集控台、手电钻、吸尘器等3项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151.33元。
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222520190000041632。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鉴定报告、货物退运出口报关单证、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对当事人违反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对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
综上,共计罚款人民币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