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8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美仁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及谎称取得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执四罚字〔2020〕7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执四罚字〔2020〕7号
当事人单位名称:美仁食品(天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MA06J94P00
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集美工业园19A座
法定代表人:RanranGuo
2020年3月17日、3月18日,我局接举报,反映美仁食品(天津)有限公司涉嫌通过网站发布使用医疗用语及不规范使用专利的广告。经核查,举报线索基本属实,我局于2020年3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19年5月28日,当事人委托北京思涌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为其开发设计网站及宣传册。2020年3月17日,当事人的官方网站(网址:www.jooma.com)上线测试,于3月19日下线。网站首页宣传推广其产品“JOOMA巴旦木基植物酸奶”。在宣传内容中使用了“打造健康秀发与肌肤生长 强健骨骼 促进心血管循环 降低胆固醇风险 改善肠道菌群”及“运用专利配方与创新技术”宣传语。当事人自述“JOOMA巴旦木基植物酸奶”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且配方未取得专利权。
上述网站是当事人委托北京思涌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为其开发设计,于2019年5月28日签订《服务委托协议》,服务内容为网站开发设计和宣传册设计,项目报价131758元。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文案润色项目服务,服务报酬为9540元。当事人于2019年9月5日支付108358.5元。
据当事人自行统计,截至2020年3月19日,点击访问量小于99次。
至案件调查终结,上述网页涉嫌违法宣传语已经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现场笔录、产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及产品情况;
3.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含有医疗用语及谎称取得专利的广告的情况;
4.执法人员打印的网页截图2张,经当事人确认,证明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含有医疗用语及谎称取得专利的广告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关于jooma.com网站访问量的说明》一份,证明涉案网页点击访问情况;
6.当事人提供《服务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北京思涌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为其设计开发网站及相关费用;
7. 执法人员打印的改正后的网页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
本局于2020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告字〔202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宣传普通预包装食品,其中含有“打造健康秀发与肌肤生长 强健骨骼 促进心血管循环 降低胆固醇风险 改善肠道菌群”文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称其产品“运用专利配方与创新技术”,与其未取得专利权的事实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构成了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的行为中,存在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存在竞合。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改正了违法广告用语,减轻危害后果,且该网站上线时间不足三日,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