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蓝正药业—黄柏)。
当事人: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MA5K96PRXP
住址:陆川县珊罗镇六燕村(县北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光政
2019年6月11日,海南省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琼海嘉积梁定国中医诊所的黄柏(批号:180701,标示生产单位: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样,2019年11月1日,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0191219)显示标示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黄柏(批号:180701)检验结果:【性状】不符合规定(具有黄柏饮片的性状特征,未去粗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上述黄柏按劣药论处。2019年12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同时,本局于2019年12月26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琼海嘉积梁定国中医诊所的黄柏(批号:180701)为当事人生产。当事人于2018年6月25日购进黄柏原药材520kg;于2018年7月10日至17日生产黄柏中药饮片(批号:180701,包装规格0.5kg/袋)430.0kg;除用于检验、留样等用途,于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5月25日销售上述黄柏(批号:180701)429.0kg。当事人生产该批黄柏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3606.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3637.72元。
2020年4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药监药生罚告〔2020〕17号),在3 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黄柏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劣药黄柏的行为明显属于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不当所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近期案件调查情况,其违法行为属从重的情形,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从重处罚。
鉴于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黄柏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零陆元(¥13606.0);
2.处货值金额2.5倍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零玖拾肆元叁角(¥34094.30)。
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万柒仟柒佰元叁角(¥47700.3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本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本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