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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天津市滨海新区一家便利店被处罚

2020-05-28 23:14: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市滨海新区云惠易购便利店(程富云)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罚〔2020〕27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3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滨海新区云惠易购便利店(程富云)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云惠易购便利店(程富云)

92120116MA06W1A382


程富云

津市监滨罚〔2020〕279号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自觉履行;十五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1 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279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云惠易购便利店(程富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W1A382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光明大道西侧夹2商贸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富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09195701276521

联系电话:15222338379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光明大道西侧夹2商贸楼

2020年1月13日,我局接举报,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云惠易购便利店存在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2020年1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店处于关门状态,登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未查询到该店相关信息。2020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其存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经核查,当事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之违法行为,我局遂于2020年1月23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因房子装修、备货等原因自2019年12月28日开始从事食品经营,至2020年1月20日因过春节、疫情等原因停止营业,但在此期间当事人并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货值金额为5341.1元,违法所得为125.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案件线索移交单,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4.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记录、进货票据、所经营食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对当事人进销情况的调查。

2020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滨海滨罚告〔2020〕6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所列之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我局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如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时间较短(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0日),违法所得不高(125.3元),未对他人人身、财产或社会秩序产生不良结果;当事人在疫情期间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0年3月13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情节分别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规定的情形,以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3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管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21 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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