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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案

2020-05-27 23:55: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7日,成都海关官网发布业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案处罚决定书

《成都海关缉私局行政处罚案件拟公开信息表》

办案部门

综保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海关

锦城海关

案件名称

业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蓉关缉违字〔202000011

处罚类别

罚款

被处罚企业名

业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同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574611118C


违法事实


2019123日,海关对业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进口的“复合式光学测量仪”归类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经查,共涉及5票报关单,分别是2018312日申报进口2台“复合式光学测量仪”,报关单号:7902201810000173542018719日申报进口3台“复合式光学测量仪”,报关单号:7902201810000507032018726日申报进口2台“复合式光学测量仪”,报关单号:7902201810000525042018816日申报进口2台“复合式光学测量仪”,报关单号:7902201810000576462018913日申报进口2台“复合式光学测量仪”,报关单号:790220181000064921。上述5票报关单共申报进口11台“复合式光学测量仪”,企业申报税则号列均为:9031499090,经海关归类确认,上述商品实际税则号列应为:9031802000

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2230172.1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689496.75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10460.26元。(机场海关计核字2020年第04号)。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21.35万元整。


救济渠道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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