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7日,成都海关官网发布业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案处罚决定书。
《成都海关缉私局行政处罚案件拟公开信息表》
办案部门 | 综保区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海关 | 锦城海关 |
案件名称 | 业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蓉关综缉违字〔2020〕0001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被处罚企业名 | 业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徐同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574611118C |
违法事实 | 2019年12月3日,海关对业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进口的“复合式光学测量仪”归类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经查,共涉及5票报关单,分别是2018年3月12日申报进口2台“复合式光学测量仪”,报关单号:790220181000017354;2018年7月19日申报进口3台“复合式光学测量仪”,报关单号:790220181000050703;2018年7月26日申报进口2台“复合式光学测量仪”,报关单号:790220181000052504;2018年8月16日申报进口2台“复合式光学测量仪”,报关单号:790220181000057646;2018年9月13日申报进口2台“复合式光学测量仪”,报关单号:790220181000064921。上述5票报关单共申报进口11台“复合式光学测量仪”,企业申报税则号列均为:9031499090,经海关归类确认,上述商品实际税则号列应为:9031802000。 经海关计核,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2230172.12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689496.75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10460.26元。(机场海关计核字2020年第04号)。 |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21.35万元整。 | ||
救济渠道 |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