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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梧州正申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5-27 08:32: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5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梧州正申源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31号)。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0〕31号

当事人:梧州正申源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400MA5N1X7H6P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爱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2020年2月19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信件,举报人称你公司委托生产的“鱼腥草茶”食品包装涉嫌标注虚假标签信息,且非法添加不明物质或使用非食品原料“岗梅根”等违法行为。2020年2月24日、2020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初步查清你公司生产经营的“鱼腥草茶”产品未添加岗梅根、枇杷叶原料,但在标签中注明配料:枇杷叶、岗梅根。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20年3月2日予以立案。

经查实,上述“鱼腥草茶”食品为你公司委托广西梧州港威龙保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2019年3月你公司在玉林购买了鱼腥草255kg、甘草45kg,通过物流寄送至广西梧州港威龙保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19年8月该公司使用该批次部分原料按照企业标准Q/GWLB 0007S-2017《固体饮料》制得上述“鱼腥草茶”成品8箱(规格:10g×20小包×50袋),产品实际配料为:白砂糖、葡萄糖、鱼腥草、甘草、麦芽糊精,与外包装的标示配料成分不符。该“鱼腥草茶”产品包装是你公司根据原梧州市正和保健食品厂生产的“正申园鱼腥草茶凉茶颗粒”产品旧包装袋样式,委托南宁某公司印制,并提供给广西梧州港威龙保健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用于涉案产品包装。你公司将该批次8箱“鱼腥草茶”成品销往玉林、桂平,单价2.3元/袋,货值金额共920元,成本价790元,违法所得1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咨询单、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固体饮料委托加工合同》、生产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拍摄的照片。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公司生产经营的“鱼腥草茶”食品标签存在虚假标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2020年5月19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0〕10-1号),依法告知你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工作,并主动发布《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其销售货品,本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共130元。

2.并处罚款7500元。

合计7630元。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属下各储蓄所,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53010400127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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