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5日,江门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江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关知字[2020]1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谭元柏
当事人于2020年1月16日以邮寄方式向江门海关隶属外海海关申报出境苹果、三星耳机等物品(邮件号CP359068522CN)。其中含有苹果耳机7个,价值1190元;三星耳机286个,价值3718元。经查,发现其分别标有“Apple logo”商标和”SAMSUNG”商标。权利人苹果公司(美国)认为上述苹果耳机属于侵犯其“Apple logo”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权利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认为上述三星耳机属于侵犯其“SAMSUNG”商标专用权,二个权利人分别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苹果耳机带有“Apple logo”商标标识,与商标权利人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出口的三星耳机带有“SAMSUNG”商标标识,与商标权利人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耳机均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应按侵权货物处理。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邮件单、物品照片、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