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0〕35号。
当事人:桂林市秀峰区艾斯佳珍珠饰品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桂林市秀峰区人民路3号综合楼1楼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50302MA5P24A201(1-1)
经营者:黄立华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桂市监函〔2019〕1544号文件精神,2019年10月15日,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店经销的淡水珍珠戒指S925、淡水珍珠吊坠S925、淡水珍珠耳环S925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如下:淡水珍珠戒指S925、淡水珍珠吊坠S925实物质量合格,标识不合格;淡水珍珠耳环S925实物质量不合格,标识不合格。2020年1月19日,本局依法向你店送达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191921、GXJD20191922、GXJD20191923)和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ZBA119Z00733、AZBA119Z00734、AZBA119Z00735)。你店对检验检测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你店4月复市。本局于4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店销售的淡水珍珠耳环S925实物质量不合格,标识不合格,数量6件,已销售完毕,进货价12元/件,销售价34元/件,货值金额204元,获违法所得132元。你店销售不合格珍珠饰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5月12日本局依法向你店送达了桂市市监罚告字[2020]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店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3份,《检验检测报告》3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3份;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共2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
4.送达检验检测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照片2份;
5.《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
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本局认为,你店销售不合格珍珠饰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
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3.罚款268元,没收违法所得132元,罚没款合计4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该局财务科领取广
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罚没款缴到广西桂
林农行营业部,帐户名:桂林市财政局,帐号:202051010400185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印章)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