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5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江西南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鼻炎灵片”劣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药监罚[2020]3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四条,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6547.40元,罚款120546.42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7093.82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南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鼻炎灵片”劣药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赣)药监罚[2020]34号 | 生产销售“鼻炎灵片”劣药案 | 江西南昌制药有限公司 | 91360121158634281L | 黄凤林 | 生产销售劣药“鼻炎灵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36547.40元,罚款120546.42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7093.82元的行政处罚 |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