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2日,北京海关网站发布海淀海关关于北京鸿海正道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淀关罚〔201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淀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淀关罚〔2019〕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北京鸿海正道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住址或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谷丰东路12-3号1幢三层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检验检疫编号为119000005727032的进口医疗器械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开箱验收,开启所有到货外包装并加贴中文标志,擅自销售20个远端通路导引导管及34个栓塞保护器。该行为涉嫌违法,金额209217.25美元 。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货值10%,计人民币144430元的罚款。
你公司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 年11月23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一份报上级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