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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润洁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化妆品被行政处罚

2020-05-20 14:45: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妆罚〔2020〕4001号,广东润洁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化妆品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2018年1月17日生产的“加菲猫婴儿皮肤护理膏”(生产日期或批号:AH OA AGOA)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铅]项目不合格。依据《检验报告》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该批次产品不符合化妆品标准。该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序号

1

主键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润洁日化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11747093129Q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药监妆罚〔2020〕4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不符合标准化妆品

违法事实

    当事人2018年1月17日生产的“加菲猫婴儿皮肤护理膏”(生产日期或批号:AH OA AGOA)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铅]项目不合格。依据《检验报告》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该批次产品不符合化妆品标准。
      该公司生产不符合标准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

没收不合格产品、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的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5696元;
  3、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7088元。
  罚没款合计22784元

罚款金额(元)

1708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元)

5696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00000694124X3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药监妆罚〔2020〕4001号

当事人:广东润洁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广东润洁日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511747093129Q

住所(住址):汕头市金园工业区澄海路首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华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05**********0410

联系电话: 139*****789 其他联系方式: 13902724541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歧山北工业片区01-02号

你公司生产的“加菲猫婴儿皮肤护理膏”(生产日期或批号:AH OA AGOA,保持期或限期使用日期:2022/01/08,规格:50g/盒)产品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HZ2019A07986),项目[铅]不合格,检验结果不合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案件相关调查取证已经完成。查实你公司生产了上述产品4000瓶,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数量为3288瓶,销售单价8元/瓶,涉案违法所得56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润洁日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配制工艺卡、化妆品检验报告、成品入库单、发货单、产品召回记录表、原料检验报告等;

2、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1份;

3、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19A07986)1份等资料 。

本局于2020年3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药监稽妆罚告〔2020〕4001号),你公司自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你公司生产“铅”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加菲猫婴儿皮肤护理膏”(生产日期或批号:AH OA AGOA)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产品3288瓶;2、没收违法所得5696元;3、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1708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贰仟柒佰捌拾肆元(¥22784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叁份,壹份送达,一份归档,壹份备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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