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5月13日,厦门海关网站发布泉州龙口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装运易腐烂变质的出口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法违字〔2020〕18号
当事人:泉州龙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平顺
海关编码: 350594234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85898953
地 址:泉州市惠安县城西台商创业基地(黄塘镇前郭村)
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0年3月3日,你公司以报关单号370520200000004818报关出口一批出口粉丝。该批粉丝的商品编码为1902302000,属于易腐烂变质的食品。你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将该批出口粉丝装入2个集装箱,集装箱号分别为TEMU8527420和TEMU8529188。该2个集装箱在装运前未经适载检验。你公司使用未经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装运属于易腐烂变质食品的出口粉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我关查验记录、对泉州龙口食品有限公司陈欢欢的查问笔录、37052020000000481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泉州龙口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我关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