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某消费者购买了一辆进口品牌轿车,购车后的两个月时间里,多次出现发动机4、5、6三缸缺火,发动机抖动等故障。消费者到经销商处进行维修,每次经销商均告知要系统升级,但每次升级系统后还是出现同样的故障。目前经销商处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需要等国外总部研发新的系统软件后才能对车辆进行维修,具体完成时间无法确定。消费者不满该处理方式并要求退换车。
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处理意见
经销商和汽车生产厂家应该积极制定维修方案,如果车辆达到上述规定中的“35日”或“5次”的更换条件,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