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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海关关于平潭台品源贸易有限公司走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5-11 15:35: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05月09日,福州海关网站发布平潭海关关于平潭台品源贸易有限公司走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查字〔2020〕0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查字〔2020〕0005号

当事人:平潭台品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忠威,企业编码:35128400A6。地址:平潭县澳前镇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21号楼一层B(自贸试验区)。

当事人:吴惠君,女,出生日期:1990年10月15日,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9010154025。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北帝村三队。

2020年3月21日下午,吴惠君在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小贸市场”)平潭台品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品源公司”)商铺购买12瓶(750ml/瓶)58°金门高粱酒。交易过程中,台品源公司未按小贸市场交易管理要求验证吴惠君的身份信息,也未登记购买记录。台品源公司人员教唆吴惠君于下午17时27分海关业务现场科室即将下班时将白酒偷运出区,并为其提供蜜麻花纸箱作为伪装。2020年3月21日下午17时27分,当事人吴惠君使用手推车并利用蜜麻花纸箱伪装藏匿12瓶(750ml/瓶)58°金门高粱酒企图运出小台市场时被平潭海关关员当场查获,现场查扣12瓶(750ml/瓶)58°金门高粱酒,其中10瓶(750ml/瓶)58°金门高粱酒为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经计核,走私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1125元,偷逃税款人民币632.64元。

以上行为有以上事实有小台市场卡口值守记录表、报关单证、涉案货物照片、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涉案人员身份资料、企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涉案的7500毫升58°金门高粱酒。

2.对当事人平潭台品源贸易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5月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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