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江西诚志永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化积口服液”劣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药监罚[2020]18号,没收违法所得41138.4元,罚款124764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5902.4元的行政处罚。
江西诚志永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化积口服液”劣药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赣)药监罚[2020]18号 | 生产销售“化积口服液”劣药案 | 江西诚志永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913608257055045244 | 赵晓明 | 该公司生产销售了劣药“化积口服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第七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41138.4元,罚款124764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5902.4元的行政处罚 |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