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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04-27 15:09: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种类

产品范围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集中电源型除外)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使用GB 17945-2010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

4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

表1 企业规模划分

5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7945-201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时,优先抽取市场销售、企业近期生产的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6.2.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它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并备齐产品出厂时的文件资料。

6.2.2 抽样基数

在企业的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区或市场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4只,其中2只为检验样品,2只为备用样品。

6.3 样品处置

6.3.1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6.3.2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并加以注明(流通领域可不填写)。

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的签字及盖章。抽样单上应有企业或销售单位签字及盖章,特殊情况下,可用财务章、合同章等其他方式代替。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被抽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组织单位提出,由组织单位负责处理。

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10附则

本细则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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