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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质量问题维权案

2020-04-17 14:40:14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

案由:

2020年2月27日,当涂县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接市12315投诉中心转办单,反映其在当涂县海明家电维修站购买的洗衣机在保修期内,而商家却拒绝维修,投诉要求处理。

处理情况:

当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此投诉单后,第一时间将投诉转至姑孰分局。分局接到转办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经确认投诉相关情况后,工作人员耐心地从中调解,向经销商详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家用电器“三包”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分局工作人员深入细致地工作下,该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消费者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由于新购买的家电商品有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经销商拒绝维修引起的纠纷。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符合明示或默示质量要求的商品,否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民事权利。消费者有权向家电商品销售商行使合同解除权等相关权利,经销商的理由没有法律根据。

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同时,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化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以及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之相关规定,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并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该名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货或换货。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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