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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1批次食品不合格

2020-04-16 22:26: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1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2020年第1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蜂产品、食品添加剂共4大类食品421批次样品,发现21批次样品不合格。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成都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乐山市、宜宾市、达州市、雅安市、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相关食品经营单位已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核查处置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公开。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部分不合格项目解读

一、氧氟沙星

喹诺酮类药物具有广谱抗菌作用,抗菌力强,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在养殖业中应用非常普遍。

2015年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明令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氧氟沙星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

乌鸡和乌鱼中喹诺酮类药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不规范地使用兽药,并不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造成的。喹诺酮类药物的过量摄入可能引起头晕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产生肝脏损伤,引起关节水肿,腹泻、恶心和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二、磺胺类(总量)

磺胺类药物是应用最早的一类人工合成抗菌药,具有抗菌广、性质稳定、较为安全的特点,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较强抑制作用,在养殖业中应用广泛。

长期摄入磺胺类超标的食物,会造成人体过敏反应、泌尿系统损害、血液系统反应。《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的磺胺类药物(总量)≤100μg/kg。

三、4-氯苯氧乙酸钠

4-氯苯氧乙酸钠,又名防落素,是一种较为广谱的植物生长调节剂,酸化后以4-氯苯氧乙酸存在。4-氯苯氧乙酸钠在豆芽生产中可以促进豆芽下胚轴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使豆芽更加肥嫩、粗壮,提高豆芽的产量。

相关研究表明,4-氯苯氧乙酸钠对小鼠为低毒、低蓄积性药物,其毒性效应主要表现为对小鼠肝脏和肾脏的毒性作用。此外,4-氯苯氧乙酸钠能够诱导大鼠性细胞凋亡。因此4-氯苯氧乙酸钠在人体内的残留及其对健康的危害作用不容忽视。

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2015年第11号公告》规定,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 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四、冰乙酸含量

冰乙酸含量项目不合格,应是产品精馏或提纯控制不到位,导致产品可能含有较多的水分、甲酸、丙酸、乙酸酯类等杂质。

五、水分(活性白土)

活性白土的水分不合格,应是烘干、粉磨工序的烘干温度或烘干时间控制不到位,导致“水分”超标。

六、维生素A

维生素A是维持人体正常代谢和机能所必须的一类重要脂溶性维生素,可促进生长发育,保护视觉与上皮细胞。维生素A含量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对原料质量把关不严,或未按照配方标准投料生产,或生产工艺设计不合理导致有效成分损失等。

七、总灰分

总灰分通常是指食品经高温灼烧等手段残留下来的无机物,其来源包括生理灰分和外来杂质。根据《陕西仁康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XRK 0063S-2019)的规定,本次抽检产品“凤鑫龙源牌快便茶”中总灰分不得超过8%。总灰分含量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可能是植物原料受生长环境影响导致生理灰分偏高,或原料混有泥沙等外来杂质但加工过程清洗不到位,或在加工过程中混入一些泥沙等机械污染物等。

八、短缺量/装量差异

短缺量为净含量指标,指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的值,用于控制销售包装的包装量,根据《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JHX 0017S-2016)的规定,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装量差异为制剂的均匀性检测指标,根据《石药集团中诺药业(泰州)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NTZ 0047S-2018)的规定,装量差异应符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的规定。抽检产品短缺量/装量差异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相应管理机制;或计量器具准确度低,达不到灌装要求精度;或对指标要求理解不到位等。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

2.合格-2020年第14号信息

3.合格-2020年第14号保健食品抽检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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