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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国邦上海违法销售劣药遭处罚 大股东为华润医药

2020-04-08 23:05:14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8日讯 (记者 马先震)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023号)显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19年1月8日对当事人华润国邦(上海)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有下列违法事实:

当事人自2019年6月13日至 2019年11月28日期间,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53弄3号三楼A区从亳州市金誉鑫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并销售标示四川制药制剂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90501的苯唑西林钠胶囊,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由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该批药品苯唑西林钠胶囊按劣药论处。当事人实际销售50盒,库存为零。该药品零售价55元/盒, 货值金额2750元,销售金额共计2750元,扣除税款316.37元,违法所得2433.63元。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上述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年版)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75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33.63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华润国邦(上海)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华润医药(上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华润医药(上海)有限公司为上海申威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威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0%;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88.67%,第二大股东为华润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1.33%,而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也为华润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华润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则是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是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医药”HK.03320)全资子公司。

华润国邦(上海)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21日,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53弄3号3楼,法人代表为峰山。经营范围包括批发: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医疗器械(按许可证),食品销售,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清洁用品、宠物饲料、宠物用品、消毒产品、食品添加剂,健康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华润国邦(上海)医药有限公司具有7处分支机构。

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股份代码:3320.HK)是中国领先的综合医药公司,业务范畴覆盖医药及保健产品的生产、分销及零售。旗下拥有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000999.SZ)、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00062.SH)、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00750.SH)、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000423.SZ)、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华润生物医药(深圳)有限公司、中国医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等。

另外,劣药标示生产企业四川制药制剂有限公司前身是四川制药厂,于1958年建成投产,是当时仅次于华北制药厂的国家第二大抗生素生产企业(中国二抗),是国家“一五”计划期间的重点项目,具有50年专业抗生素生产、研发、销售的历史。并于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成为西南地区首批上市的医药企业。2005年成功改制,于同年7月成立四川制药制剂有限公司,公司坐落于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区﹙西区﹚百叶路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标签、说明书中的文字应当清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印有规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年版)第七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0〕072020000023号

单位名称:华润国邦(上海)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1327817695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53弄3号3楼

法定代表人:峰山

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1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有下列违法事实:

当事人自2019年6月13日至 2019年11月28日期间,在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 1153 弄 3 号三楼 A 区从亳州市金誉鑫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并销售标示四川制药制剂有限公司生产,批号 190501 的苯唑西林钠胶囊,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由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该批药品苯唑西林钠胶囊按劣药论处。

当事人实际销售50盒,库存为零。该药品零售价55元/盒, 货值金额2750元,销售金额共计2750元,扣除税款316.37元,违法所得2433.63元。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检验报告、购进记录、销售记录、销售发票、询问笔录等为证,证据确凿。

本机关依法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上述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年版)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叁拾叁元陆角叁分。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叁元陆角叁分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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