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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旭日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

2020-04-07 22:33: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4月7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关于宁波旭日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保关缉违字〔2020〕00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保关缉违字〔2020〕0018号

当事人:宁波旭日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

法定代表人:毛永平

海关代码:3352963149

当事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圣诞装饰带等一批货物,其中圣诞装饰带19152卷,申报商品编号为9505100090;万圣节装饰带432卷,申报商品编号为9505900000。上述货物申报价格合计FOB4749.84美元,出口退税率均为13%,出口报关单编号为224620190000140685。

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号48114100,出口退税率为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书面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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