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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违约怎么办?消委会为您解答

2020-04-03 08:19:46 中山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

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

都可以不履行了?

答案是否定的!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张先生于2020年1月在某楼盘初交付楼款(含定金)13万元,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2月25日前支付首付余款25余万,但张先生未能如期履行付款约定。期间开发商多次催促张先生按期付款,否则按违约处理,张先生希望开发商延期缴款遭拒,后向消委会寻求帮助。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调查取证,消费者张先生为湖北籍人,受疫情影响滞留湖北,无法在约定时间内至开发商处缴纳尾款,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的时间是1月3日,广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时间是1月23日,协议签订于疫情管控发生前。消委会认为,虽然张先生受疫情影响,无法至现场支付楼款尾款,但仍可以在家通过电子支付等其它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不影响其按时履约,合同履行与疫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符合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特征,不适用本次疫情主张免责。最终,经消委会努力争取,开发商同意延长张先生首付楼款尾款交付时间至3月31日。

案例二

市民李女士于2020年1月10日在某酒楼支付定金2000元预定年饭,受疫情影响,酒楼通知李女士不能如期提供酒席,后李女士要求酒楼退回定金遭拒,后投诉至消委会。

🔺【调查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认为,受疫情影响,李女士无法实现消费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款、《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李女士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退还定金。

但同时,酒楼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为李女士提供酒席,对于原合同的解除同样不存在过错。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双方本质上均无过错,对此造成的损失,基于公平原则,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最终,经消委会调解,酒楼同意与李女士终止酒席合同,退回预交定金。

★律师点评: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 杨志明律师

以上两个案例均属于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问题。依据《民法总则》第108条、《合同法》117条及《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因本次疫情影响合同履行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且具有因果关系方能构成不可抗力。

具体到案例1,合同订立时间在疫情发生之前,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不过,虽然消费者受疫情影响,无法至现场支付相关款项,但不影响其可以通过其他电子支付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合同履行与疫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不可抗力法定的免责事由。

具体到案例2,双方订立的是餐饮服务合同,该合同同样订立于疫情发生之前,同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疫情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同时,对于酒楼因疫情影响亦无法提供相应餐饮服务,对于原合同的解除不存在过错,应退还收受的定金,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索引: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消委会提示: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有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都是人们无法提前预见、难以避免和克服的,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肺炎疫情,依法采取了一系列防控措施,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影响,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并不意味着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决定了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

在此,消委会倡导大家,疫情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归咎于某一方的过错,大家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分歧;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情形延伸

另外

消委会针对疫情期间合同履行

梳理出几种热点问题相关的

法律知识供大家解读

🔺一、网购产品被取消订单,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答: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可不担责。

《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经营者在网站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选择商品、提交订单或支付价款,合同即成立。疫情期间,网购消费者被取消的订单多为与防控疫情相关的产品,比如口罩。在此情形下,经营者以物资先行供应疫区、无法正常履行订单并要求退单的行为,应属于基于“不可抗力”而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消费者不可据此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订购的货物无法正常到货,能否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答:可协商延期供货或退款。

若消费者在疫情发生前在商家处订购货物,并约定的交付时间在疫情期间,商家以疫情为由提出延期供货应在原则上认定为合理事由,具体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无法正常履行,应结合商家所在地域是否受限、物流是否受阻等进行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若消费者订购的非紧急所用货物,可以与商家协商延期供货,若延期供货使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消费者可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

🔺三、报名的培训班无法提供服务,能否要求培训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短期培训班可解约、退款。

此种情况应根据培训班的性质进行判断。对于长期提供培训的机构来说,疫情期间恰逢寒假,此类培训机构本就在此期间中止培训,此时,受培训方要求提前解约无法律依据;但若因疫情期间延长导致培训机构不能延长服务期的,则消费者可与培训机构协商延长服务期限或提前解除与培训机构的服务合同,但应退还的费用应根据合同性质、已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短期培训班,特别是寒假培训班或疫情期间培训班,消费者即可要求培训机构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已缴纳费用。

🔺四、取消旅游行程,旅行团或预定的酒店是否有权扣除费用?

答:有权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已发生费用的情况及金额应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在消费者选择自由行时,收取费用的主体主要为酒店经营者、旅游景点经营者、运输服务经营者,在此情形下,若消费者因疫情取消旅游行程,则有权要求上述主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五、无法使用承租的房屋,能否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关系?

答:可协商减免租金或解约。

受疫情影响,有些房屋承租者,特别是外地务工者无法正常返还务工所在地使用已承租的房屋,则承租人可依据“不可抗力”的有关合同规定请求减免部分租金;而对于承租人或出租人认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损失过大,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以支付对方违约金的方式终止租赁合同的履行。

🔺六、囤积的疫情防护物资,在疫情后能否申请退货?

答:网购物资超过七天,无质量问题可不退货。

有的消费者担心疫情期限长,在疫情期间购买大量防护物资,比如口罩、消毒液、酒精等,在疫情结束后,上述物资能否退货需要根据购买方式进行确定。若通过经营者经营的网站购买,则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有关“7日退货”的规定申请退货;若收货超过7日,且无其他质量问题,则经营者可不予退货。若通过线下购买,则消费者不可申请无理由退货,是否能退货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定。

来源于:中山市消委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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