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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博利土产门市部(黄永锋)涉嫌未明码标价

2020-04-02 16:10: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博利土产门市部(黄永锋)未明码标价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违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价罚〔2020〕110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博利土产门市部(黄永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L0596619XN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飞虹街柳江里19-5-3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永锋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新胡路百康里2栋4门403室

2020年 2月2日,接群众举报,反映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徐州道小学神川街鑫源超市旁卖五金店消毒液没有氯气味,口罩属于三无产品。经核查,当事人购入5盒“三无口罩”,未销售,能够提供84消毒液的购进票据。另查,当事人经营84消毒液和口罩没有进行明码标价。

2020年2月4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2月2日,购入“三无口罩”5盒(每盒20支),截止本局立案调查,该批口罩5盒未销售,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批“三无口罩”。另查,当事人经营84消毒液和口罩没有进行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转办单》1份,共2页;

2. 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共1页;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共6张;

3. 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2页;

4. 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

2020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4.(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所述的从重处罚的情形、《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其他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伍仟)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可依法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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