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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众志诚办公用品经营部(宋桂兰)涉嫌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

2020-04-02 16:09: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市滨海新区众志诚办公用品经营部(宋桂兰)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众志诚办公用品经营部(宋桂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7ULR7P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胜利街24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桂兰

联系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操场河村一区1排15号

2020年2月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港街所接消费者举报,称天津市滨海新区众志诚办公用品经营部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没有生产日期,没有相关检验合格标志。

经调查,当事人2019年12月从天津大胡同都行购进3包“钰诺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购进价是15元/包,每包里有20个口罩;当事人共销售了2包,销售价是18元/包。剩余1包“钰诺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扣押。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者相关资质,也没有销售记录。

当事人销售的“钰诺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是河北省钰诺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经核查,河北省钰诺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实际并不存在。

经核算,当事人货值金额为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0年2月3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众志诚办公用品经营

部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3.2020年2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所作的询

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伪造他人厂名口罩的事实。

4.2020年2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相关商品

的进销货情况。

5.执法人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截图1张,证明河北省钰诺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不存在的事实。

2020年3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津市监滨大港罚告〔2020〕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在启动《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销售伪造他人厂名的口罩,其违法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之规定的从重情节,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没收“钰诺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袋(20个);

3.罚款54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3月1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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