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天津市滨海新区名品手机经营部(李长青)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04-02 16:04: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滨海新区名品手机经营部(李长青)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名品手机经营部(李长青);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0116600482888;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永明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长青;

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镜泊湖水产养殖场0136号

2019年10月14日,我局接到广州泓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行政投诉书》,投诉内容为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永明路112号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名品手机经营部(李长青)对苹果公司(Apple Inc.)构成商标侵权行为。2019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悬挂有苹果商标标识及“苹果体验店”字样的牌匾,商标权利人出具了《未授权声明》,证明未授权当事人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任何标有苹果授权商标和其他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苹果系列产品,亦没有授权其在中国大陆对上述苹果系列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以及没有允许其使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店内经营的5个电源适配器(12W)、5个电源适配器(5W)、1个电源适配器(10W)、7个iphoneX/XS手机壳,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产品,并出具了《鉴定报告》。我局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侵权商品,电源适配器(12W),购进20个,购进价格36元/个,无固定销售定价,不能提供销售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会收据、进货合同、进货发票等证据材料,只提供了由当事人自己出具的《分销订单》、《卓越通讯连锁入库单》,《卓越通讯连锁入库单》显示供应商为深圳深莱斯远航科技(全称为深圳市深莱斯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深圳市深莱斯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故我局不予采纳。

电源适配器(5W),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来源。购进了16个,销售了11个,执法人员扣押了5个,无固定销售定价,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

电源适配器(10W),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来源,购进了1个,未销售,执法人员扣押了1个,无固定销售定价,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

iphoneX/XS手机壳,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来源。购进了50个,销售了43个,执法人员扣押了7个,无固定销售定价,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

上述商品,当事人无固定销售定价,也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执法人员调取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建议销售价格、天津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大港店销售价格、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街店销售价格、天津乐动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价格。其中: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建议销售价格,电源适配器(12W)145元/个、电源适配器(5W)145元/个、电源适配器(10W)228元/个、iphoneX手机壳320元/个,iphoneXS手机壳320元/个。

天津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大港店销售价格,电源适配器(12W)145元/个、电源适配器(5W)145元/个、电源适配器(10W)228元/个、iphoneX手机壳320元/个,iphoneXS手机壳320元/个。

天津天宁苏宁易购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金街店销售价格电源适配器(12W)145元/个、电源适配器(5W)145元/个、电源适配器(10W)228元/个、iphoneX手机壳320元/个,iphoneXS手机壳320元/个。

天津乐动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价格电源适配器(12W)无、电源适配器(5W)159元/个、电源适配器(10W)无、iphoneX手机壳320元/个,iphoneXS手机壳320元/个。

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按照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电源适配器(12W)145元/个、电源适配器(5W)148.5元/个、电源适配器(10W)228元/个、iphoneX手机壳320元/个,iphoneXS手机壳320元/个。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45?20)+(148.5?16)+(228?1)+(320?50)=215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3. 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2019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情况;

4.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未授权声明》,证明未授权当事人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任何标有苹果授权商标和其他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苹果系列产品,亦没有授权其在中国大陆对上述苹果系列产品提供售后服务,以及没有允许其使用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

5.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6.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投诉材料;

2020年2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津市监滨大港罚告〔202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部分侵权商品属于赠送消费者,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以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九)项“(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在经营场所门口悬挂有苹果商标标识及“苹果体验店”字样的牌匾,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电源适配器(12W)5个、电源适配器(5W)5个、电源适配器(10W)1个、iphoneX/XS手机壳7个;

2、罚款25000元(贰万伍仟圆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17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