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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购超市(金星)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020-04-02 15:59: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购超市(金星)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169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购超市(金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5X4E28J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喜荣街159-16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金星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喜荣街159号-161号一楼

2019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喜荣街159-161号一楼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购超市监督检查,发现其正在销售的:分分鲜保鲜创享家面包一盒,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

其中,分分鲜保鲜创享家面(生产日期:2019/12/03,上市日期为2019年12月4日,保质期标志为6天)。当事人共购进了5盒,购进价是3.5元/盒;销售了4盒,销售价是4元/盒。

本案货值金额为4元。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之后未售出,故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19年12月11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海购超市执法

人员所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2019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所作的询问

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2019年12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上述食

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

5.2019年12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标价签,证明当事

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价格的事实;

2020年03月0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津市场监管滨大港罚告〔2020〕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未售出, 未造成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形,办案人员认为,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减轻情形,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分分鲜保鲜创享家面一个;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03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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