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3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滨海新区艺隆家具店(宋莹)销售不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天津滨海新区艺隆家具店(宋莹)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 天津滨海新区艺隆家具店(宋莹) | 92120116MA069FTN59 | 宋莹 | 津市监滨罚〔2020〕27号 | 销售不合格产品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自觉履行、15日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1月14日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27号
当事人:天津滨海新区艺隆家具店(宋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9FTN59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新兴南路和花园路交口炼达超市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82199308115323
联系电话:15302181099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新兴南路和花园路交口炼达超市旁
2019年9月19日,我局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中委托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华帝”牌床头柜(型号:HD-603-CTG,规格:500×400×405mm)进行了抽样检验;2019年11月18日,我局收到由上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床头柜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19年11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之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涉嫌不合格的床头柜一个采取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5日以210元/个的价格自石家庄市华帝家具有限公司处购进“华帝”牌床头柜(型号:HD-603-CTG,规格:500×400×405mm)2个,并以300元/个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其货值合计为600元。
上述床头柜经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力学性能(推拉构件强度)及甲醛释放量项目分别不符合GB/T3324-2017、GB 18584-2001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截至被查获,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床头柜仅在抽检过程中售出一个,违法所得为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不合格产(商)品检验报告移交单,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2.抽样单,商品质量抽检委托书,2019年9月19日的现场笔录,证明对涉案床头柜的抽样情况;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宋莹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秦艳芹的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的身份;4.2019年11月21日的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回执,当事人出具的“证明”,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5.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ZX-WJJ19-1390(14)号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床头柜的不合格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涉案床头柜的生产厂家石家庄市华帝家具有限公司执照复印件,销售单,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已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情况。
2020年1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监滨海滨罚告〔20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T3324-2017及GB 18584-2001标准要求的床头柜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列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床头柜过程中索要了生产厂家石家庄市华帝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单及合格检验报告,已履行查验义务且对该产品的不合格情况并不知情,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一、罚款300元(人民币)整;二、没收违法所得90元(人民币)整;三、没收不合格床头柜(石家庄市华帝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型号:HD-603-CTG,规格:500×400×405mm)一个。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