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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对化肥等6种产品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2020-03-27 23:56: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2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化肥等6种产品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通知全文: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为落实《中央指导组交办任务清单》中的“方舱医院等集中隔离场所生活物资、保障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供应的具体措施”、“系统梳理市场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抓紧提出具体措施,以省指挥部令作出统一部署...”等具体事项,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食品相关产品、次氯酸钠、过氧化氢、漂白粉、化肥、农用薄膜等疫情防控相关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产品范围、抽查分工及抽查依据

(一)化肥

(二)农膜

(三)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饮具)

(四)次氯酸钠

(五)过氧化氢

(六)漂白粉

以上产品的抽查分工、抽查依据见附件。

二、抽查时间

2020年2月14曰至2020年4月30曰。

三、工作要求

(一)抽样人员。由于疫情期间,全省实施交通管制,为按时开展抽查工作,本次抽样由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随机选派行政人员随机抽取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辖区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机构派技术人员1至2人协助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省局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

(二)样品。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涉嫌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告知涉嫌违法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1.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的;

2.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三)抽样单。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使用省局制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抽样文书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拒绝签字的,抽样人员应当在抽样文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抽样文书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四)封样。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抽样结束后,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立即将样品移交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备用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五)结果送达。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样品属于在销售者处现场抽取的,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样品标称的生产企业。

(六)异议处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局质量监督处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七)本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各市州检验检测机构2020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经费已经预算转移的方式下达到当地财政部门,本次购样费用由协助抽样的检验机构先行支付,然后据实报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向抽样机构支付购样费用。省质检院、黄冈大别山检验检测认证公司等财政转移支付以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检费用由省局按有关规定从2020年监督抽查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结果上报

检验工作结束后,承检单位应于2020年5月10日前派专人将抽样单、合格检验报告1份(附抽样单)、不合格报告2份(附抽样单)、抽查情况汇总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材料、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局质量监督处。除抽样单、检验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外,其他材料除上报纸质版外还应同时用电子版方式报送(联系人:閤明旺,电子邮箱:2072841317@qq.com,联系电话:027-87810947)。

附件1.抽查产品范围、抽查依据及抽查分工

2.2020年化肥等6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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