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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四起行政处罚信息

2020-03-27 18:50: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3月26日消息,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食品药品案件信息公开表(2020年3月)》,公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金辉商店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等四起案件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203月)

序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罚款金额(元)

没收金额(元)

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金辉商店

92441825MA535R7Q74

山市监处字〔2020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金辉商店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无说明书和标签的医用口罩的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的规定,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5000

0

处罚款2500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9

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祥药店

91441825MA4WP13Q4F

山市监处字〔2020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祥药店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无说明书和标签的医用口罩的行为,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的规定,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5000

0

处罚款25000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11

3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厚便利店

92441825MA51T29K1Y

山市监小处字〔20201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厚便利店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食用青果槟榔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50

1986.5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食用青果槟榔;

2.没收冒用他人厂名的食用青果槟榔(金钻口味王)11包和食用青果槟榔(红钻口味王)8包;

3.罚款450元;

4.没收违法所得1986.5元。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13

4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源便利店

92441825MA4WRU8DX6 

山市监小处字〔20202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广源便利店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食用青果槟榔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75

1458.5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食用青果槟榔;

2.没收冒用他人厂名的食用青果槟榔(金钻口味王)66包和食用青果槟榔(红钻口味王)807包;

3.罚款2075元;

4.没收违法所得1458.5元。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3.13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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