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26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缉一决字〔2020〕0024号】。
2019年8月27日,当事人广州华伟数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持530320191039002903号报关单捆绑1100257844378号载货清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硬盘驱动器一批,由粤ZAX78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报关单申报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经取样送检检验鉴定,结果为:该批样品为废弃硬盘驱动器,样品表面有污渍及划痕,部分样品生产日期为2009年、2010年和 2 0 1 3 年 , 该 批 样 品 属 于 我 国 目 前 禁 止 进 口 固 体 废 物 ( 鉴 别 送 检 证 书 编 号 为:540221619009299R)。根据鉴别报告鉴别结果,该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实际为我国目前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共4761.91千克。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报关单、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报告、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皇岗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