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
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饶 市监 处 〔 2020 〕 25号
当事人: 饶阳县**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31*********271
住所(住址): 饶阳县饶阳镇*****7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31***********0219
联系电话: 1336******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饶阳县***87号
2020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饶阳县**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火锅店经营场所靠墙的冰箱内放有无生产日期的火锅鸭血4袋。随即上报王永红副局长批准,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并指定由王腾龙(执法证编号:T270711622)、张荣钦(执法证编号:T270711632)负责调查。办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局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饶市监强措【2020】6号),对涉嫌违法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原料火锅鸭血4袋进行扣押,并出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经查明:饶阳县****店于2020年1月17日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火锅鸭血4袋,每袋400克至2020年3月4日还未使用,购进价格每袋3元,货值金额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3月4日在饶阳县****店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火锅鸭血
2. 2020年3月7日,执法人员询问饶阳县****店经营者田晓光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存在及违法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火锅鸭血4袋;
3. 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火锅鸭血的数量、货值、利润等情况。
4. 饶阳县****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违法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4. 饶阳县****店经营者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饶阳县****店经营者田**的身份。
5. 饶阳县****店火锅鸭血的购进票据1张,证明 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火锅鸭血
以上证据均由饶阳县****店经营者田晓光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火锅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火锅店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于2020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饶市监听告[2020]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尚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本局认为对当事人的行为应依法从轻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采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火锅鸭血;
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饶阳支行( 账号:50426001040001053地址:饶阳县繁荣北街21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饶阳县人民政府或者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饶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3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