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25-26日 ,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20〕0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20〕0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关检决字〔2020〕0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20〕081号
当事人:贵州利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J5ELR5M。
联系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遵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东主楼916-2(围网内)
2020年2月1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喜又来国际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商品一批,报关单号532020200200028928,由车牌号为粤ZHD01港车承载出境。2月16日,经我关查验,查获米粉1200Kg、调味料2660Kg、杂粮2000Kg、点心800Kg、火锅汤料600Kg、紫菜100Kg、面条4200Kg、腌菜3200Kg、海味800Kg应报检未报检。当事人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拾元整(¥1002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20〕091号
当事人:贵州利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J5ELR5M。
联系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遵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东主楼916-2(围网内)。
2020年2月28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喜又来国际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HY56港车承载,报关单号为532020200200035145。2月29日,经我关查验,查获调味料1800千克、点心3600千克、海味2100千克、肉饼1500千克、卤味4000千克共5项货物未申报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捌仟捌佰壹拾捌元整(¥8818)。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关检决字〔2020〕092号
当事人:贵州利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J5ELR5M。
联系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遵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东主楼916-2(围网内)。
2020年2月27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喜又来国际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车牌号为粤ZHH43港车承载,报关单号为532020200200034350。2月28日,经我关查验,查获调味料800千克、腌菜3800千克、炸猪皮400千克、海味700千克、糖果3000千克、柿饼320千克、瓜子2000千克、米粉1500千克、紫菜300千克共9项货物未申报出口商品检验。当事人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陈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85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