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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奎仲建材销售中心(田建国)销售不合格五孔插座

2020-03-26 10:53: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6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津市监宝队案〔2020〕11号》。对天津市宝坻区奎仲建材销售中心(田建国)行政处罚435元。具体内容如下: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队案〔2020〕1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宝坻区奎仲建材销售中心(田建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05P6P11N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五金机电交易市场1-4#

经营者:田建国

身份证号码:1202241973xxx9191X

联系电话:1534xxx1119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宝平景苑小区18-5-601

2020年1月8日,我局接到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天津市宝坻区奎仲建材销售中心销售的生产单位:惠州市名品联盟电气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0A 250V五孔插座,抽检结果质量不合格。2020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宝坻区奎仲建材销售中心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TQT09-1582-2019《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样品按GB/T2099.1-2008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2019年流通领域电器附件商品质量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结果判定该批商品本次抽检质量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33只惠州市名品联盟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10A 250V 五孔插座。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天津市宝坻区奎仲建材销售中心销售了生产单位:惠州市名品联盟电气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0A 250V 五孔插座,当事人是2019年10月底购进的,就购进这一次,共购进50只,销售了17只,购进价9元/只,销售价14元/只,上述五孔插座是流动货车给配送的,没有进货票据及产品相关资质证明,除销售给抽检机构的除外,其余的销售给了消费者,没有销售记录。本案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8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奎仲建材销售中心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经营者田建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0年1月8日,我局收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抽样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快递凭证一份,共2页、《检验报告》一份,共20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五孔插座质量不合格;

3. 2020年1月10日,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商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回执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五孔插座的现场情况且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4. 2020年1月10日,现场照片一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五孔插座的事实;

5. 2020年1月15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五孔插座的事实情节;

6. 2020年1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奎仲建材销售中心销售不合格五孔插座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

7. 2020年1月10日,天津市宝坻区奎仲建材销售中心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书一份,共1页,现场照片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实施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的事实。

我局于2020年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积极采取召回措施,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五孔插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电线,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生产单位:惠州市名品联盟电气有限公司,规格型号:10A 250V 五孔插座33只;2. 处货值金额700元50%罚款35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85元,罚没合计43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3月2日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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