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2020〕37号),经研究决定对丹阳市丰锐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丹阳市丰锐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400MA2Q8CGQ52
住所(住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金大地龙湖中心3栋15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伟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金大地龙湖中心3栋1502
2019年10月22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我局的关于被告人杨伟华、宋松涛等人以丹阳市丰锐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实施集资诈骗违法行为的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人员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详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皖0403刑初387号、(2019)皖0403刑初1号〕。根据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违法犯罪人杨伟华系丹阳市丰锐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丹阳市丰锐汽车装饰件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名义从事集资诈骗的严重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27日我局在《淮南日报》及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刊登了拟吊销听证告知书公告,当事人在听证期间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