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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不实 绥芬河市五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海关行政处罚

2020-03-19 00:31: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8日,哈尔滨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绥芬河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绥关缉违字【2020】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绥芬河市五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小平,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北山工业园区二区,联系电话:0453-3929235)于2018年4月19日代理绥芬河市春鹏木业有限公司在绥芬河公路口岸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向绥芬河海关申报进口1车椴木板材29.5立方米(报关单号为192520181258254646),申报价格为每立方米228美元,缴纳进口税款0.72488万元。绥芬河市五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报关员展福春称,绥芬河市春鹏木业有限公司向绥芬河市五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报关需要的手续上所写的实际成交价格为每立方米328美金,由于自身的工作疏忽在申报进口时将328美金错写成了228美金,导致进口价格申报不实,漏缴了进口税款,绥芬河市春鹏木业有限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

2019年6月25日,经绥芬河海关驻公路口岸办事处综合业务科计核,该车椴木板材漏缴税款为人民币0.317934万元。

以上情况有税款计核表、稽查通知书、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证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绥芬河市五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因工作疏忽,导致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属于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绥芬河海关决定对绥芬河市五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86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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