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芜湖市人民政府网站2020年3月12日消息,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无为县健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芜湖市市场监督管局监督科移交线索表明无为县健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国家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不合格产品为羽毛球,规格型号为一级鹅拉直,训练用球,生产数量为2400只,抽样26只,剩余2374只。该批不合格产品剩余2374只已于2019年10月8日由无为县键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给舒城某经销社,并按照该经销社要求发货给巢湖市某球馆,现该批羽毛球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另经调查该批不合格产品成本价格是1.75元每只,销售价格是2.33元每只,产品货值金额总计5592元,该批不合格产品销售部分销售金额总计5531.42元、生产成本总计4154.5元,违法所得计1376.92元。
在本案中,该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0条第3项(1)目规定:“……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十一条中“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本案中产品已经售出,违法所得经调查总计1376.92元。
综上所述,芜湖市市场监督管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
2. 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捌拾肆圆(11184.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柒拾陆圆玖角贰分(1376.92元)。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芜市监质罚字〔2020〕003号 | 无为县健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 无为县健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姚勇 | 市局监督科移交线索表明无为县健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国家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不合格产品为羽毛球,规格型号为一级鹅拉直,训练用球,生产数量为2400只,抽样26只,剩余2374只。该批不合格产品剩余2374只已于2019年10月8日由无为县键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给舒城某经销社,并按照该经销社要求发货给巢湖市某球馆,现该批羽毛球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另经调查该批不合格产品成本价格是1.75元每只,销售价格是2.33元每只,产品货值金额总计5592元,该批不合格产品销售部分销售金额总计5531.42元、生产成本总计4154.5元,违法所得计1376.92元。 | 在本案中,该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0条第3项(1)目规定:“……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货值金额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十一条中“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本案中产品已经售出,违法所得经调查总计1376.92元。 综上所述,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 2. 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捌拾肆圆(11184.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柒拾陆圆玖角贰分(1376.92元)。 |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局2020年3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