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丹徒区辛丰媛福达超市涉嫌从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购进食盐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购进的该批食盐38袋,并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 被处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
徒市监案字〔2020〕18号 | 丹徒区辛丰媛福达超市涉嫌从不具备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购进食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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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锐 | 2019年12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食盐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其店堂货架内摆放标示中盐安徽华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深海自然晶盐,其现场提供不出上述食盐的供货单位《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许可证书》及购进发票,涉嫌从不具备食盐定点批发资质的单位购进食盐。当日本局依法将上述食盐进行扣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没收违法购进的该批食盐38袋;罚款200元。 | 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 镇江市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