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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沃府工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和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0-03-12 10:50: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1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蛇关缉一决字】〔2020〕00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2月15日,当事人乐昌市沃府工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韶关市煜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PA66黑色再生改性颗粒52500千克,商品编码为3908909000;2.PA66黑色再生颗粒6000千克,商品编码为3908101101;3.PA66本色再生颗粒20250千克,商品编码为3908101101。报关单号码:519020191909000502,集装箱号码:IAAU1734127,DRYU9077460,CAXU8035666 。经蛇口海关查验,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数量与申报相符,品名、规格无法确定,取样送检。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化验鉴定书 (NO.1913000390、NO.1913000394),当事人实际进口的第1项货物为:再生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聚丙烯(PP)、聚酯共混物26250千克,商品编码应为39079999;再生聚己内酰胺(PA6 ) 切片26250千克,商品编码应为3 9 0 8 1 0 1 2 。 根 据 原 深 圳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工 业 品 检 测 技 术 中 心 出 具 的 鉴 别 报 告(NO.540221619002867、NO.540221619002868),当事人实际进口第3项货物为废塑料(聚酰胺6)20250千克,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19年2月16日,当事人委托韶关市煜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PA66本色再生改性颗粒4500千克,商品编码为3908909000;2.PA66黑色再生改性颗粒48000千克,商品编码为3908909000;3.PP黑色再生颗粒12350千克,商品编码为3902100090;4.ABS黑色再生颗粒6000千克,商品编码为3903309000;5.PA66本色再生颗粒8250千克,商品编码为3908101101。报关单号码:519020191909000510,集装箱号:OOCU7155828、OOLU8812245、OOLU9870800。经蛇口海关查验,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数量与申报相符,品名、规格无法确定,取样送检。根据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化验鉴定书 (NO.1913000365),当事人实际进口的第1项货物为:再生聚已二酰已二胺(PA66)切片,商品编码应为39081011。根据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报告(NO.540221619002864),当事人实际进口第3项货物为废塑料(聚酰胺6)8250千克,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1086.12元(应交纳税款人民币97051.4元,已缴纳税款人民币65965.28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税收管理。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性固体废物,违反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鉴别报告》、查问笔录、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为证。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蛇口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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