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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批次食品不合格

2020-03-10 20:28: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9日,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第六期)。本期公布61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6大类。其中:合格样品59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不合格样品2批次,分别为:

1.酒类1批次,为通化市冰之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窖藏干红葡萄酒中甲醇、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超标;检验机构为晋中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

苯甲酸钠是苯甲酸的钠盐,苯甲酸钠属于酸性防腐剂,在酸性环境下防腐效果较好,是很常用的食品防腐剂,有防止食品变质发酸延长保质期的效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酒中不得使用。苯甲酸钠用量过多会对人体肝脏产生危害,甚至致癌。

甲醇是在葡萄发酵过程中产生的,原料中果胶物质水解,氨基酸脱氨和发酵原料的霉变,都会产生甲醇。《葡萄酒》(GB/T 15307-2006)中规定,甲醇含量≤400mg/L。甲醇又称工业酒精,有较强的毒性,经消化道迅速吸收,排泄缓慢,有明显积蓄作用。甲醛的代谢产物可导致视网膜细胞退行性变、视神经萎缩,一次性大量摄入可导致中毒甚至死亡。

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为山东谷邦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原香大豆油中溶剂残留量超标;检验机构为晋中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

食用植物油的制取一般有两种方法:压榨法和浸出法。压榨法是用物理压榨方式从油料中榨油的方法,在食用植物油质量标准中,溶剂残留量是常见的一项强制性的质量指标。《大豆油(含第1号修改单)》(GB/T 1535-2017 )中规定,溶剂残留量在压榨三级大豆油中不得检出。 食用油中溶剂残留量过高,长期大量摄入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产生影响。

 

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抽样编号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食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分类

公告号

公告日期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检验机构

备注

公告网址链接

DC20142400165330155

1

通化市冰之妹酒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柳河镇柳树村

榆次雄杰粮油店

晋中市榆次区新建街西1516号商铺

窖藏干红葡萄酒

750mL/

赤霞珠

2019/1/3

甲醇║检验结果412.89mg/L║标准值≤400mg/L;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结果0.156g/kg║标准值不得使用

酒类

第六期

2020/2/28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中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

/

 

DC20142400165330052

2

山东谷邦粮油有限公司

沂水县沂城街道前石良村工业园

山西富进宝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外环山西汇隆农产品综合市场粮油区D93

原香大豆油

5L/

谷邦

2019/11/29

溶剂残留量║检验结果27.9mg/kg║标准值不得检出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第六期

2020/2/28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中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晋中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

/

 

 

附件:本次检验项目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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