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政府信息公开网2020年3月3日消息,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罚〔2019〕55号)。通海县宏发彩钢瓦厂使用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已构成未在限期内返修整改,继续使用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起重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仟(¥6000.00)元整。
当事人:通海县宏发彩钢瓦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423MA6NUW8Q39
住所(住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大树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X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4241973XXXX0946
联系电话:138XXXX5839
联系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XX村民委员会X家营XXX号
2019年5月29日,本局监察人员对通海县宏发彩钢瓦厂使用的特种设备现场检查时,发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起滇CC2938、起滇CC2257,设备型号LD5-16-9A3、LD5-11-9,二台起重机未进行定期检验,2013年5月10日由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YJQD2013-577、YJQD2013-57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仍在使用。本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通)市监特令【2019】第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联系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5日现场核查整改情况时,发现当事人没有进行整改,未进行定期检验,这二台起重机仍在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了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通海县宏发彩钢瓦厂在车间使用的特种设备型号LD5-16-9A3、LD5-11-9二台起重机自2013年5月10日检验不合格到2019年到6月5日没有进行过定期安全检验,仍在使用,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2、现场检查记录二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3、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二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起重机事实;
4、特种设备安全监检验察指令书一份,证明给当事人的整改时限;
5、现场提取照片二组,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起重机。
当事人通海县宏发彩钢瓦厂使用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已构成未在限期内返修整改,继续使用未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起重机的违法行为。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本局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陆仟(¥6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支行(户名:通海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236051001297,地址:通海县秀山镇西大街)。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通海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