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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长洲区情人雨雨具日用百货经营部涉嫌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

2020-02-19 23:55: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9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梧州市长洲区情人雨雨具日用百货经营部销售口罩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0〕16号

当事人:梧州市长洲区情人雨雨具日用百货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405600129026

住所(住址):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201号B区5幢1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维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

2020年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201号B区5幢11号的你经营部检查发现:货架上销售的生力牌301-XK型防尘口罩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对你经营部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本局于2020年2月3日决定对你经营部立案调查。

2020年2月3日,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陈维远进行询问调查,核实你经营部销售上述口罩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违法事实。上述口罩共购进40盒(1只装/盒),进货单价为3.5元/盒,截止案发已售出18盒,销售单价为4.5元/盒,剩余库存22盒,合计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经营部的主体资格;

2.陈维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材料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你经营部的违法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经营部销售口罩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2月12日向你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0〕21-2号),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你经营部明知当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属防疫防护用品,却未依法对上述防护用品明码标价,本局决定给予你经营部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经营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

2.处以4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你经营部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属下各储蓄所,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203053010400127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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