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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盛日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2020-02-19 23:54: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9日,广西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0〕14号》显示,广西梧州市盛日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微型企业)销售口罩、消毒水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梧市监处〔2020〕14号

当事人:广西梧州市盛日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微型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3591345456X

经营场所:梧州市新兴二路301号第1幢一层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铁辉

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

联系地址: XXXXXXXX

2020年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梧州市新兴二路301号第1幢一层4号商铺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公司门店发现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9包(每包2只),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有呼吸阀15只,消毒水10罐 ,上述商品均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本局于2020年2月7日对你公司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2月5日,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铁辉进行了询问调查,刘铁辉承认你公司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从广州市南越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购进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500包,购进单价1.70元/包,销售单价3元/包,截止案发销售491包,货值金额1500元,获利638.3元;你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从中山市广安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购进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有呼吸阀80只,购进单价4.41元/只,销售单价7.3元/只,截止案发销售65只,货值金额584元,获利187.85元;你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从凯莱旁边的消毒产品店购进消毒水10罐,购进单价60元/罐,销售单价80元/罐,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800元。上述商品合计货值金额2884元,违法所得826.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2、刘铁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本人的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4. 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对涉案商品进行证据保存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公司销售口罩、消毒水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2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0〕21-1号),依法告知你公司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公司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你公司明知当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消毒水属疫情防护用品,却未依法对上述防护用品明码标价,本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26.15元;

2.处以4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包括其属下各储蓄所,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2030530104001278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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