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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大将国际学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020-02-19 23:53: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8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价检处〔2020〕1号》显示,贵港市大将国际学校2019年暑假进行文化辅导课收取辅导费、住宿费、空调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所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890736.00元。

当事人:贵港市大将国际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8007759920332

住所(住址):广西农垦国有西江农场十一分场

法定代表人:李荣坚

根据贵港市委市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于9月3日转来7月份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我局检查组于2019年9月4日开始对贵港市大将国际学校2019年暑期期间补课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你校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贵港市大将国际学校2019年暑假进行文化辅导课期间以每生每天20元的标准收取辅导费,共收上价款636240.00元。

2.贵港市大将国际学校2019年暑假进行文化辅导课期间以每生每天3元的标准收取住宿费,共收上95436.00元。

3.贵港市大将国际学校2019年暑假进行文化辅导课期间以每生每天5元的标准收取空调费,共收上159060.00元。

贵港市大将国际学校收取辅导费、住宿费、空调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案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大将国际学校高中部2019年学生暑假文化辅导方案;3.2019年高三年级暑期文化辅导统计表;4.2019年暑假文化辅导收费标准;5.贵港市大将国际学校2019年春季期高二年级暑假辅导课程表。

我局于2020年1月19日向你校发出了《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贵市监价处告〔2020〕2号),当事人接到告知书后向我局陈述:1.行政处罚告知书中适用法律错误,该校并未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该校的依据是2019年秋季期起实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的第五条、第六条;2.该校针对本局反馈的投诉信息,已及时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积极退费并公示;3.该校已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创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并已立项,若被行政处罚,将会被一票否决,无法通过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估,对贵港市民办教育造成重大影响。综合上述理由,申请我局撤销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1.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校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育部〔2015〕5号)“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贵港市大将国际学校利用暑假时间,对准高三的学生以收取辅导费、住宿费、空调费进行补课,是有偿补课收费行为。2.本机关查处的是当事人2019年暑假期间的收费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0〕20号)精神,“民办教育机构收费,属于公益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实施管理。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收费项目的确定,并负责制定或调整由自治区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中等、高等学历教育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其他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贵港市大将国际学校2019年暑假开展文化辅导课进行收费,应该按行政隶属关系报贵港市价格主管部门(原贵港市物价局,经机构改革现为贵港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贵港市大将国际学校2019年暑假进行文化辅导课收取辅导费、住宿费、空调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所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890736.00元。鉴于你校能够积极配合价格检查,提供相关价格活动材料,且主动退款进行整改,具有消除影响的主动意愿。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七条,本机关决定对你校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捌万玖千零柒拾叁元陆角(89073.60元)。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地址:贵港市解放路;户名: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5050175374800000418)。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校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3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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