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月1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天津吉祥全品大药房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69号
当事人:天津吉祥全品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MA05KPCEXK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霞光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祁
2020年1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港街所接匿名举报,称天津吉祥全品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口罩价格上涨,涉嫌价格违法。我局已于2020年2月1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2017年5月3日从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医用防护口罩成人立体5层(N95)18个,购进价是9.5元/个。
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销售了医用防护口罩成人立体5层(N95)2个,于2020年1月27日销售了医用防护口罩成人立体5层(N95)9个,共销售了11个,销售价格为25元/个,剩余7个当事人已自己使用。
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70.5元[(25-9.5)*11=170.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口罩利润率为163%[(25-9.5)÷9.5=163%]。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0年1月31日在天津吉祥全品大药房有限公司执法人
员所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医用防护口罩成人立体5层(N95)价格违法的事实。
3.2020年2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询
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医用防护口罩成人立体5层(N95)价格违法的事实。
4.2020年2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及
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医用防护口罩成人立体5层(N95)进销货来源情况。
2020年2月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津市监滨大港罚告〔202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在启动《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销售防疫用品口罩时,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其违法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之规定的从重情节,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十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0.5元;
2.罚款852.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可依法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