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琪凯宝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2019〕47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琪凯宝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91120111MA06KYKD86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汪庄村商业街C44号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 陈凯乐
2019年12月16日,我执法人员前往该企业现场检查,现场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其厨房操作间发现已拆封使用中的“百利”牌沙拉酱,包装标称生产日期2019年2月24日,保质期9个月。截至检查当日,上述沙拉酱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沙拉酱予以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自述于2019年9月份购入该种类沙拉酱,购入时该沙拉酱尚未超过保质期。但由于当事人疏忽,在沙拉酱存放超过保质期后未能及时清理,近期仍将其用于餐饮制作加工。
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沙拉酱用于餐饮制作加工,均作为水果沙拉的辅料使用,因当事人系统无法显示菜品销售量,当事人自述:上述“百利”牌沙拉酱自过期后,作为辅料用于制作水果沙拉2份,上述水果沙拉均已销售,每份水果沙拉2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5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证明食品经营货值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也未申请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案件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当事人经营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小,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九)项“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4944元。
2、没收违法所得56元。
3、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已过期“百利”牌沙拉酱。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的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本文书一式2份,1份送达当事人,1份归档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