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21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坪山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坪关违字〔2020〕003号》。
2019年12月3日,坪山海关稽核查一科对当事人深圳市柔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稽查,发现当事人于2018年9月20日单位法人代表发生变更,但一直未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营业执照、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企业报告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坪山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