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甘肃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20-01-21 11:11: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7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肃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执法证字第甘L280001号 (平)市监罚字〔2020〕2号

当事人:甘肃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1002MA73PFTG5M

法定代表人:惠文涛

执法人员:周学庆 执法证号:甘L28090000419

执法人员:孙小龙 执法证号:甘L28090000506

2019年11月21日,省局对甘肃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出该公司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等5个方面问题,同时出具了书面《2019年度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文涛现场签字确认。2019年12月16日,执法队收到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现索转办单》。2019年

12月18日执法人员对此案件线索进行了现场核查,先后对甘肃

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资质证件、整改情况、办公场所、实验室、力学室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检查,同时向该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平市监询通〔2019〕36号),要求法定代表人惠文涛、授权签字人冯海利、检验员关稳稳接受询问调查。经核查,甘肃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现查明:省局监督检查后,甘肃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前将存在的5个方面问题逐一逐项进行了整改,并向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了整改报告,提供了相关整改后的资料。同时查明,该公司出具报告编号BG-2019-JYC-0009钢筋原材试验检测报告、BG-2019-JYC-0010钢筋原材试验检测报告(签发日期为2019年4月27日,委托单位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BG-2019-JYC-0006钢筋原材试验检测报告(签发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委托单位为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BG-2019-SN-0009水泥试验检测报告(签发日期为2019年6月12日,委托单位为宁夏盛海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BG-2019-XJL-0004细集料试验检测报告(签发日期为2019年4月28日,委托单位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时,授权签字人冯海利不在现场,检测报告签发人冯海利手签笔迹均不是本人签写,是该公司试验室主任关稳稳代签“冯海利”姓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甘肃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1份13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文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该公司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检验检测资质以及相关责任人,同时具有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资格。

2.该公司《建议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复印件1份1页,证明批准的授权签字人为冯海利。

3.该公司《钢筋原材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019-JYC-0009)复印件1份3页、《钢筋原材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019-JYC-0010)复印件1份3页、《钢筋原材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019-JYC-0006)复印件1份3页、《水泥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019-SN-0009)复印件1份1页和《细集料试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019-XJL-0004)复印件1份1页。证明5份检测报告签发人栏显示“冯海利”手签笔迹与备案不一致。

4.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文涛询问笔录1份6页;该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授权人冯海利询问笔录1份4页、该公司实验室主任关稳稳询问笔录1份4页、冯海利、关稳稳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该公司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5.该公司组织机构图照片1份1页;该公司GB/T1596-2017、GB/T1499.1-2017、GB/T1499.2-2018、JTGF80/1-2017新标准的宣贯培训记录4份4页;WE-100B、WE-600B、WE-1000B万能材料试验机《检定证书》复印件3份6页;该公司《关于对报告解释人授权任命的通知》(中科检司〔2019〕7号)复印件1份1页;GW-40A型钢筋反向弯曲试验装置设备说明书及合格证2份4页;该公司《标准物质领用记录》复印件1份2页;该公司《关于2019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原件1份17页,证明该公司就省局现场监督出5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甘肃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2020年1月10日,本局向甘肃中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字〔2019〕36号),告知主要内容如下:1.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责令整改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2.该案无减轻从轻从重情节,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拟给予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13日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主要理由为:

1.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监督检查后,对查出的问题我们公司在第一时间积极进行了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了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一事,主要是我公司只备案了一个授权签字人,由于授权签字人在施工现场无法及时签字,但经过他本人审核通过了电子版后由我公司员工代签。现我公司已经申请增加授权签字人的备案。

2.对于贵局拟给予罚款20,000.00元我公司予以接受。

3.对于拟责令整改二个月请求能够依法减轻,因为我公司新成立不久,业务不景气,目前有数份检验检测项目合同已于年底签订,项目于2020年2月10日开工,如不能按期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将对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恳请贵局减轻责令整改期限。

经我局核实,该案当事人虽然对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事项进行了整改,但违法行为已经构成,本局对这一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针对当事人提出整改

二个月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理由,经我局核查当事人相关合同,同意变更整改期限。

综上,本局决定: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公司整改一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具体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