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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行政处罚

2020-01-21 11:08: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17日,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凉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执法证字第甘L280001号 (平)市监罚字〔2020〕3号

当事人:平凉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208007458691301

法定代表人:兰金忠

执法人员:周学庆 执法证号:甘L28090000419

执法人员:孙小龙 执法证号:甘L28090000506

平凉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司尔特”复合肥料(总养分≥42.0%,净含量40kg/袋,生产日期为20190805)经市级监督抽查检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总养分标明值:≥42.0,检验结果39.5;磷标明值:21.0,检验结果14.7),检验报告编号:No:B1-2019-233。2019年10月14日甘肃省煤炭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邮政EMS向当事人寄送了该份不合格《检验报告》。2019

年11月14日接到此案源后,执法人员于11月19日在对该公

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对现场待销的4吨涉案产品依法查封。11月21日依法立案。

现查明,平凉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自亳州司尔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采购了4吨“司尔特”氯基复合肥(亳州司尔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是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属生产基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进货价2030元/吨,由于此化肥是该公司首次购进的小麦配方肥(含中氯),全部未销售,公司暂定销售价格为2130元/吨,货值为8520元。同时查明,该公司在采购涉案产品时查验并索取了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亳州司尔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同批次产品的《复合肥检验报告单》,提供了交易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平凉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3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兰金忠、兰金平、刘慧萍3人)3份3页,证明该公司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地址、经营资质以及相关责任人,同时具有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资格。

2.《检验报告》(编号:No:B1-2019-233)1份4页,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

3.由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平凉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提供的《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单》(编号:0001055)复印件2份2页,平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的邮政EMS快递送达信息单1份1页,证明监督抽检行为及《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4.2019年11月19日《现场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获取的涉案产品外包装标识照片1份1页及包装袋内合格证2张,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查封〔2019〕9号)1份2页及《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该产品的外包装标识、执行标准和对涉案产品采取的强制措施。

5.平凉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4页,该公司《商品验收单》(编号3155712)1份1页、司尔特复合肥料销售价格单1份1页,证明该公司采购涉案商品的事实和该产品的进销价格及货值。

6.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亳州司尔特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2份2页、《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照片2份3页,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复合肥检验报告单》照片1份1页,《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22607357)照片2份2页,证明该公司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平凉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司尔特”复合肥料(总养分≥42.0%,净含量40kg/袋,生产日期为20190805)经市级监督抽查,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该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该公司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拟予以从轻处罚。2020年1月10日,本局向平凉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字〔2019〕9号),告知主要内容如下:1.没收查封的4吨涉案的不合格“司尔特”复合肥料;2.罚款4260.00元(货值金额8520.00元百分之五十)。

2020年1月13日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主要理由为:

1.该批产品进货来源清楚,相关证件齐全。从主观上来讲我们不知道此批复合肥不合格,我们也属于受害者。

2.此批复合肥只是不合格产品,不是劣质产品,虽然达不到国家要求的高浓度标准,但是达到了国家标准中“中浓度”和“低浓度”要求,我们请求,将此批化肥按浓度标准降低价格,不要没收,由我公司按低价自行销售。

经我局核实,该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为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适用法律准确,没收违法产品的行

政处罚是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符合规定。故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本局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1.没收查封的4吨涉案的不合格“司尔特”复合肥料;

2.罚款4260.00元(货值金额8520.00元百分之五十)。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具体按照《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 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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