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吉安市吉州气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赣)药监罚[2020]7 号显示,吉安市吉州气体有限公司存在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27号)第七十八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
吉安市吉州气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赣)药监罚[2020]7 号 | 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 吉安市吉州气体有限公司 | 91360800744280762H | 王宝珍 | 该公司存在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27号)第七十八条 | 警告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