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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池商贸(宁波)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0-01-19 15:41: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沈阳海关网站2020年1月17日消息,小池商贸(宁波)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锦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锦关缉违字【2020】1号显示,2019年11月18日,当事人小池商贸(宁波)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日本进口20罐单组分环氧粘合剂,数量400千克,该批货物从首都机场报关进口,报关单号为010120191000652735,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该批海关监管货物在未经锦州海关查验放行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2日在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被擅自开拆外包装,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经锦州海关计核,涉案货物价值34.747195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验过程记录、货物照片、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采购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海关监管货物被擅自开拆,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锦州海关对当事人小池商贸(宁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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